安全评价弄虚作假这颗“定时炸弹”,事故一发生,必然会引爆

发布时间:2019-11-25 来源:中国标准物质网 阅读:18274

1什么是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也称为风险评价或危险评价,包括危险性确认和危险性评价两个方面,它是以实现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一个具有特定功能的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并以既定指数、等级或概率值做出定量的表示,最后根据定量值的大小,决定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

安全评价结果是对工程、系统运行过程安全状态的总体反映。安全评价作为安全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安全评价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不仅考虑工程、系统内的危险物质、危险结构, 而且考虑到系统的安全保障体系及其与危险物质、危险结构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

安全评价作为安全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从国外引入,在我国经历了探素、起步和规范发展三个阶段,目前已成为安全系统工作的重要应用技术, 而且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风险控制的现代化和科学化进程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安全评价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安全评价旨在从根本上控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安全评价的目的是为了正确探明工程、系统的安全状态水平, 了解系统安全的薄弱环节,改进系统的安全水平,实现人一机一环境系统的安全运行。

安全评价是企业本质安全的基础要求,是企业减少事故的必要条件,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道关口,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

一个科学、公正、严肃、有针对性的安全评价报告,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风险控制、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有力地配合了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等工作,对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着重要作用。

3法律法规对安全评价有哪些要求?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3、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4、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5、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6、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7、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4什么是虚假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规定,安全评价报告要给出评价对象两个结论:一是在评价时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符合性结论;二是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在此基础上,还要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并确认企业在采取这些对策措施后的安全状态。

安全评价报告要有针对性、整体性、复盖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现在的安全评价主要是进行法规符合性评价,真正进行事故发生概率预测和事故后果预测的不多。由此可见,我国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尽的是符合性确认义务,反映的是特定时点(“评价时”)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是安全评价的依据。如果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做出的法规符合性结论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则就是虚假安全评价报告。

通过弄虚作假安全评价,蒙混过关、披着“合法外衣”的项目和企业,立即成为安全生产中的“雷区”和“定时炸弹”。实际上,虚假和失实安全评价就是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掩体”和“导火索”。

由于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安全监管依据的重要技术性文件,一旦出了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重特大事故,企业的本质安全问题和漏洞立刻跃然纸上。安全评价报告虽然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马上就可以作为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有瑕疵、疏漏或漏洞的安全评价报告

由于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由此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错和建议并确认企业在采取这些对策措施后的安全状态,和安全评价人员专业素质、技术能力、企业具体情况紧密相关。

只要安全评价报告基本基于客观事实,实事求是,严肃,有针对性(虽然不全面不完整),一般不算虚假,而认为其有瑕疵、疏漏或漏洞。

有瑕疵、疏漏或漏洞的安全评价报告和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它对事故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比弄虚作假要小的很多。

5安全评价弄虚作假这颗“定时炸弹”,事故一发生,必然会引爆!

安全评价弄虚作假的情况,在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中是普遍现象。但是,真正第一次把安全评价推到媒体的聚光灯下,则是天津瑞海“8.1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问责追责弄虚作假安全评价人员,已经成了生产安全事故追责的一种标配。发生重大、重特大事故,必追安全评价人员刑责应该是一种常态。如果只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安全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有可能仅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逃出了生天,幸运至极。

“9·22”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株洲南阳烟花厂重大爆炸事故,1名安全评价人员被刑事强制

2014年9月22日15时15分许,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工人在仓库区收集晾晒的“谷壳炸药”时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4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69.86万元。

2017年8月,湖南金能安科公司在为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开展安全现状评价时,在事故仓库区烘房未拆除、黑火药存药洞未搬迁、108#成品库与113#值班室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出具了“产品生产条件符合安全要求”的结论,隐瞒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提供虚假报告。

因此,湖南金能安科公司对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的重大火药爆炸事故负有一定安全责任,湖南省安监局报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撤销该公司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行政处罚;对公司相关责任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法对1名评价师采取刑事措施。

“8.12”天津瑞海重特大爆炸事故,10名安全评价人员锒铛入狱

2015年8月12日22时52分许,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

天津中滨海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作为同一法人单位,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同时承接瑞海公司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且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和周边居民区安全距离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了“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结论。

因此,依法没收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瑞海项目评价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撤销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的甲级安全评价资质,依法吊销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参与瑞海项目预评价、验收评价有关人员的安全评价执业资格

判决相关安全评价责任人员如下:

1、赵伯扬,总经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期徒刑四年,罚款3万;

2、雷全川,常务副总经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款2万;

3、刘润柱,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罚款1.5万;

4、曾凡强,安全评价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款2万;

5、孙金霞,安全评价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款1.5万;

6、王梦海,安全评价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款1.5万;

7、朱超祥,天津滨海安全评价师事务所评价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期徒刑两年 ,罚款1.5万;

8、吴学强,天津港中华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总经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期徒刑两年,罚款1.5万;

9、徐凤霞,天津东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咨询与信息化部部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罚款1万;

10、唐跃民,天津市东方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款1万。

“3.21”响水天嘉宜重特大爆炸事故,9名安全评价人员被刑事强制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一声巨响,一片焦土,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

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爆炸。

事故调查组认定,相关环评、安评等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导致事故企业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018 年9 月为天嘉宜公司进行复产综合性安全评价时,安全条件检查不全面、不深入,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事故隐患整改确认表未签字确认。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相关安全评价人员有:

1、单国勋,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柏进,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朱国华,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叶小平,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潘雪梅,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双眼受伤失明,取保候审)。

6、封素芹,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季慧,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王建春,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王亚林,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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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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